5月14日,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从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获悉,近日,该局联合温州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资金补助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适用范围、延长补助有效期和补助标准,且于每年4月份、9月份分两批提出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
《通知》明确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四层及以上的非单一产权、五年内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者计划的既有住宅,按照要求履行开工相关审批审查手续的加装电梯项目。
《通知》明确延长补助有效期,即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的项目,仍可按实施方案规定申请财政资金补助。
《通知》明确补助标准保持不变: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政府给予15万元/台的资金补助,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可用于项目设计、建设,管线迁移,电梯购置、安装调试,日常维保等。
二、量化考核奖励。对每完成一台既有住宅电梯加装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的属地街道给予6000元/台的资金奖励,专项用于推进加装电梯的相关工作,不计入上述补助金额,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